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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的用工合同2007-03-29
《劳动法》实施后,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种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此,劳动部在有关政策复函中解释,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。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,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,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,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。用人单位以临时工名义招收的职工,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,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,只要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签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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